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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鉴定和进行相关补考的通知
2016-10-30 15:02: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96次 评论:0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物业管理员不再进行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不再进行物业管理员的职业资格鉴定。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原则,我们将对物业管理员(2级)成绩有效期内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最后一次统一鉴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鉴定时间

2016年11月19日

二、申报条件

参加2015年11月或2016年5月物业管理员(2级)全省统考单科成绩不合格,需进行补考的考生。不受理新考生报名

三、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核

原则上按原报名途径进行,考生可联系原报名机构。

原来通过网上报名的考生,地市考区的考生请联系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济南考区的考生请于9月21日至27日内携本人身份证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15号窗口)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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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淄博市职业资格工作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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