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及省市文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6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办法,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211室
联系电话:0533-3188251 传真:0533-2865790
电子邮箱:zbssbcgsk@zb.shandong.cn
附:《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6日
关于中小微企业等职工工伤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人员范围
(一)“中小微企业”部分工伤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以下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等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者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部分破产企业工伤职工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完成资产清算的已破产企业,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部分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七级至十级退役军人,复转到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旧伤复发的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中,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标准
纳入待遇项目及风险备用金计算办法,参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执行,其中涉及的费用项目标准按纳入上年度本市工伤职工相应项目人均费用计算。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项目(不含退休后)纳入本市政策调整机制。
三、纳入程序与资金筹集
(一)纳入程序
按照原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筹集
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筹集按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8]44号)规定执行:
1、中小微企业,由主办单位全额承担。
2、破产、关闭和注销企业按照《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注销前由单位管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本市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8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预留资金,由主办单位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前,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办理纳入事宜并按规定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残疾军人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的,由最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按上述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