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程,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及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更好地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发展,提高建设单位缴纳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响应国家及人社部降低社会保险费重大决策,根据《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7号)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办法,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公章。
联系单位: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信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211A室
联系电话:0533-2832791 传真:0533-2868790
电子邮箱:ylgsk2832791@zb.shandong.cn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0日
附件:
关于调整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7号)相关规定,结合全市2016至2018年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纳支付以及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纳费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标准
(一)建设单位使用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0.8‰执行;
(二)建设单位使用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1.0‰执行;
(三)建设单位使用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B、C级或者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按1.5‰执行。
建设单位使用不同信用评价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按相应费率标准核算的工伤保险缴费额总和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每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结果为准,应用有效期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到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前。
二、工作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不搞变通,守住政策底线。
2、实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支付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对全市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通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4、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安全教育宣传及培训等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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