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10〕8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2010年3月2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
为了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动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关系适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所处行业、地域等情况,可以直接选用国家、省或者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劳动关系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
(七)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在将书面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保留劳动者签收记录。
(八)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九)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注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
(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山东省用工备案办法》(鲁劳社〔2008〕51号)要求进行用工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专业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告知新招用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3),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4),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5),与原劳动合同共同保存;也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需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履行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4、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按下列规定执行:
1、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6),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7)。
(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十五)如约定了服务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如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内容、地域、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附件劳动合同管理文件表格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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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促进稳定就业,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开展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大军。2019-2021年,按照省计划安排积极落实培训任务,2019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41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要求,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重点,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和业务研修。对企业新录用职工,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落实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对受经济环境等影响的困难企业职工开展提升职业技能和转岗转业能力的各类培训,帮助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再就业。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我市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入合作,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学生技能提升行动。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大学生就业需求,面向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开展“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致力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行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和农村转移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围绕农民工开展“求学圆梦行动”。围绕返乡下乡人员、新生代农民工开展特色创业培训,加快培育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村电商、智慧农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活农村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贫困劳动力和失业人员技能提升行动。向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失业人员(含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行动。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培训意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退役军人技能提升行动。面向退役军人以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为基础,推选技术层次高、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对化工(含危化品)、矿山、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做到学规、懂规、践规,确保全市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项目制培训行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淄博特色专项职业能力建设行动。围绕我市地方特色产业,开展陶瓷、琉璃、家政、养老服务、餐饮、物业管理等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建设。家政、养老服务领域以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技能培训为重点;餐饮领域以推广“淄博特色菜系”“淄博特色饮食”为重点。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淄博特色专项能力项目申报,对未列入省市颁布的专项能力目录的培训职业(工种),特别是具有地方传统的优势项目,要积极进行申报,由培训机构在培训前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提供考核评价内容及试题库,报送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级申报。申报成功后,大规模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开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民办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增加培训有效供给。
1.进行示范引领。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我市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引领本部门本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效。(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发布培训目录。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市级统一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方便和指导劳动者按需选择。(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征选培训师资。优先使用省级征集“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丰富培训模式。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并试点探索使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培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打造1-2家市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区县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区域院校、企业和民办培训机构建立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区县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凡符合条件人员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对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开展新录用符合条件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行业协会或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颁发的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区(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按照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开展在校大学生“三个一”能力培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职业农民培训。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化工(含危化品)、矿山、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措施,报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专班备存。市级制定的工作方案报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存。(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市及区县政府可对各部门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优化拨付流程和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质效监督。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就业考核范围。将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信行为纳入征信行为记录。通过向社会公开、专项审计、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服务供给。各区县、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提质、提速、提效。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统一报表制度。建立统一的工作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提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要完善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解读。各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利用“三进三送”活动(政策宣讲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提升行动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政策和实践成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扬,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各区县政府,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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