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证书遗失补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补办按照分级办理的原则进行。原证书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补办。原证书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办理,申请人向原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二)证书补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护照、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社会保障卡、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声明证书遗失的报纸(公开发行、地市级以上报纸);
3.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4.职业资格证书补办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申办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提出补证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机构领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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