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局相关科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的决策部署,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92号)要求,决定取消1项我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决定取消的证明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8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
取消后办理方式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一、《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二、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95号) |
由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代替。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