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淄政发【20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要求,现将困难企业认定及上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依法参保企业。
二、享受政策条件:除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条件外,根据省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二)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三、特别要求
(一)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
(二)各区县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内的困难企业名单,市属困难企业名单由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负责统计上报。各区县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信息采集上报工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加盖单位公章后于 7月15日前上报。同时,各区县将负责该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市局就业与失业科,将困难企业信息报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
联系方式:就业与失业科联系电话:2791822,邮箱 zbsrsjjck@zb.shandong.cn
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3182636,邮箱 zbsybx@163.com
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