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2023〕16号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行业、企业:
现将《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总工会
共青团淄博市委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1月28日
淄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竞赛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等方面的路径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字〔2022〕17号)和《关于开展技能兴淄行动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淄人社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鼓励各区县、各市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省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竞赛包括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和淄博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七条 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与全省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为市级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
第八条 淄博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淄博市‘技能兴淄’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者联合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或者重点领域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大型企业(省、中央驻淄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九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一季度向全市征集市级竞赛计划,并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省级以上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办赛经验。
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淄博市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纳入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赛事。
第十三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2人(队);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国家、省级竞赛淄博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区县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淄博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省级以上赛事淄博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人员、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全国技能大赛、山东省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
第二十一条 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二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办赛单位给予支持。承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最高补贴50万元;承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的,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最高补贴20万元;承办全市职业技能大赛的,按照每个项目2万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最高补贴1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大赛筹办、专家裁判等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对获得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3名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选手,市级财政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获得淄博市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市级二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职工(教师)选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按程序选拔为“淄博市技术能手”、“淄博市五一劳动标兵”、“淄博市青年岗位能手”、“淄博市巾帼建功标兵”。区县竞赛中的优秀拔尖选手,符合条件的可选拔为淄博市技术能手,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被选拔为淄博市技术能手的,首次参加职称评聘时不受岗位限制。
第三十四条 纳入市级一类、二类竞赛计划的赛项,竞赛组委会可以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由主办单位或者由主办单位协商相关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统筹竞赛全过程,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鼓励以服务、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
第四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十一条 各市级竞赛活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各主办单位及时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各市直相关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