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2023〕15号
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8日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字〔2022〕15号)和《关于开展技能兴淄行动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淄人社发〔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人左右。
第五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选拔人选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稳定的用人关系,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推动单位、行业和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获得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所从事专业、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等奖项、通报表扬。
2.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不少于2部。
3.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奖励。
4.在国家或省(部)、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转化高新技术中,作为主持人员或前5位设计人员;或者作为参与人员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完成市级工作部门及以上的各类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6.作为第1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并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
7.围绕“四强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新经济和未来产业等重点工作,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三)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并符合以下业绩条件之一:
1.在育人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培养学生或所带徒弟多人成为院所、院校、企业技能骨干,并在市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获奖选手;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前3名;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第1名;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
2.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标准或规范,市级及以上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技能贡献;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或为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5.职业技能在全省或全市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者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6.根据有关规定,被企业评聘为特级技师的技能人才。
7.围绕“四强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新经济和未来产业等重点工作,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开发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较大贡献。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技术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含市属院校、科研院所)、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区县、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通过属地区县进行申报。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受理申请后,组织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
2.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申报书;
3.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建议人选名单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享受一次性津贴2万元。当年认定的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和“淄博精英卡”服务范围,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相关服务;可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技能人才培训、考察、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在职的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评聘到特级技师岗位,按规定享受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为技术技能大师在生产管理、技术革新、项目攻关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建设相关平台,发挥作用良好的,可优先推荐评定淄博市技师工作站。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支持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承担或参与政府、行(企)业及院校组织的技术攻关、技能革新、技术协作、技能研修、教学科研等项目;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开展技术技能融合性研究,参与产学研协同攻关;
(二)发挥技术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会议、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工艺规程、技能操作方法;
(四)做好所在专业、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积极参与卓越工程师培养;
(五)承担单位赋予的与工作岗位技术技能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退回津贴: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取消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资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处于管理期内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首席技师、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淄博市首席技师;
(四)已被认定为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
(五)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