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书丢失的,丢失者可凭有效证件到上级主管部门查阅复印核准公布文件予以证明。需要补办的,按照办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经各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予以补办。
一、所需材料
1、评审表(或评审简表、定职表等)原件、复印件;
2、核准公布文件复印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
3、刊登“遗失声明”(应含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的报纸;
4、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原证书的报告;
5、个人补证申请(需说明丢失情况,并注明“如有不实,责任自负”);
6、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一张。
二、办理流程
1、个人提交补证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人社部门(初级经由各主管部门报区县人社局,其中市属单位经由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中、高级经由各区县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高级经由市人社局统一报省人社厅)。
3、相应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办理权限,办理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报省人社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