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调入本市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三、基本条件
(一)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职务试行条例》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认可。
(二)调入本市后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
四、上报材料
1.原《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公布资格文件复印件(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盖章)
4.调入本市工作的证明材料(调入企业的,提供由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调入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进人通知单或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外地调入人员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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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组织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人社局(初级经由各主管部门报区县人社局,其中市属单位经由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中级经由各区县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社局;高级经由市人社局统一报省人社厅)。
3.人社局对符合条件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办理资格证书;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报省人社厅审批。
六、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外地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流程.doc
外地调入人员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