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适用本法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小贾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即属于第4、第5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小贾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虽然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因此,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本案中,小贾就社保费补缴事项,应先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不能补缴社保费的,方可依法向当地仲裁委或法院依法主张权利。
(五)一、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本案中,殷某以工作日志形式提供加班证据,但公司不能提供足以推翻殷某加班或证明虚构加班时数的相应证据。同时也不能提供证明殷某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因此公司败诉。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一般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经确认后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和保证相应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企业而言,为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应做好:1.熟悉证据规则,预防为主2.注意已存客观证据保留3.注意主动获取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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