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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2019-07-09 15:52:07 来源: 作者:淄博市人资学会 【 】 浏览:4787次 评论:0

淄社保发〔2019〕36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80号),现将我市2019年度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成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职工以2018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9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70元、上限为16347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9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年度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2—6月份减少人员(含1月份退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9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2019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和《2019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

3、单位将《一览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2—6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提供其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劳资、纪检和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5)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1、已通过2019年度缴费基数审定的单位,7月26日前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和《稽核意见书》各一份,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央属企业可不提供《稽核意见书》)。

2、未通过2019年度缴费基数审定的单位,及时联系社保中心基金稽核科室进行审定后,于8月15日前申报变更缴费基数。

三、其他

1、单位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后,暂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规定,继续对2019年度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待国家和省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后,再作待遇清算。

2、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可暂按前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3、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后,在《汇总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参保人员增减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单位保存备查。

4、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或迟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附件1:网上申报缴费基数操作流程.doc

附件2:2019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汇总表.xls

附件3:2019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xls

附件4:2019年参保单位减少人员缴费基数一览表.xls

附件5:公示证明.doc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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